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7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土地使用編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7號原告昱家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欽賢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蔡坤展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王皪彬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使用編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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