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28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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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2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28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林昆煌 債務人 林賴麗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昆煌前就讀中華高中邀同債務人林賴麗蓉、案外人 林合富 (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33,063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昆煌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1,71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賴麗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