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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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1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進仕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書記官蔡柏倫┌───────────────────────────────────────────────────────┐│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暉盤紙品上光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西│94年11月5日│219,810元│AS一一六四七九││││司 陳永宗 │屯分行│││四││├──┼─────────┼─────────┼───────────┼────────┼────────┼──┤│002│東信紙器有限公司│第七商業銀行文心分│94年10月10日│463,671元│SJ0九0八一九││││ 陳秀慧 │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