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4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414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0000000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0000000最新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補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