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5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清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清富所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陳清富因犯如附表所示3罪,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105年度簡字第5011號、106年度訴字第656號、106年度訴字第708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併合處罰與否,有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