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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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陸包驗前總純質淨重拾陸點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應予宣告單獨沒收之法律依據,除均引用檢察官業已論述翔實之聲請書外(如附件),另就扣案毒品經鑑定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證據,補充如下:扣案之白色結晶體六包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鑑驗結果,含有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96年4月9日刑鑑字第0960040144號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則上開扣案白色結晶體確屬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二、本院審核全卷資料後,聲請人之聲請確實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