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家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家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上字第78號上訴人 李姿儀 訴訟代理人 陳世勳 律師被上訴人 龍其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許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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