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02號聲請人 李昆山 相對人 黃洪寶玉 (即 黃林 金環 之繼承人 黃忠正 之繼承人)
黃閔卿 (即 黃林金環 之繼承人黃忠正之繼承人)
黃閔隆 (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黃忠正之繼承人)
黄秀滿 (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黃忠正之繼承人)
黃雅玲 (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黃忠正之繼承人)
黃楊麗花 (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 黃忠吉 之繼承人)
黃彥銘 (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黃忠吉之繼承人)
黃郁惠 (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黃忠吉之繼承人)
黃琪琳 (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黃忠吉之繼承人)
黃忠鄉 (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兼黃林金環之繼承人
黃忠信 (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兼黃林金環之繼承人
蔡黃美英 (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兼黃林金環之繼承
周玉堂 (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周 黃富美 之繼承人)
周麗蓮 (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 周黃富美 之繼承人)
周麗玲 (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周黃富美之繼承人)
周麗娟 (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周黃富美之繼承人)
林耀文 (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 林黃西 之繼承人)
林聖文 (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林黃西之繼承人)
林麗蘭 (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林黃西之繼承人)
陳雅文 (即黃林金環之代位繼承人)
陳雅琪 (即黃林金環之代位繼承人)
陳宗榮 (即黃林金環之代位繼承人)
陳嘉瑋 (即黃林金環之代位繼承人)
黃宜溱 (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兼黃林金環之繼承人
黃美娥 (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兼黃林金環之繼承
陳蕎宬 (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 黃沁琳 之繼承人)
陳飛瑜 (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黃沁琳之繼承人)
陳宥瑄 (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黃沁琳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黃林金環前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98年7月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第三人黃林金環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3,000,000元。又第三人黃林金環於102年3月3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人等人繼承,雖未辦理繼承登記,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另第三人黃林金環之繼承人 黃忠興 於113年7月29日死亡,由相對人黃忠鄉、黃忠信、蔡黃美英、黃宜溱、方黃美娥等5人繼承被繼承人黃忠興之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繼承系統表2件,戶籍謄本4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提出第三人黃林金環於89年8月12日簽發,票面金額3,000,000元,到期日94年4月31日本票影本為債權證明文件,但是該紙本票發票日、到期日與抵押權登記日期、清償日期並不相符。
然在一般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聲請拍賣抵押物時,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所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影本記載與抵押權登記日期、清償日期不符,並不影響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02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佳里區公園段145515.99全部重測前:佳里段1888-4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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