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3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傳佳知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雄茂吉、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434,596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0月7日止(見起訴狀收狀日)之利息及違約金,其訴訟標的金額為7,480,47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三,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5,151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74,656元,尚應補繳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一:請求之利息利息計息本金計息起訖時間年息至起訴前一日止利息小計12,200,947元113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3.51067%12,913.28元21,500,000元113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3.52178%8,828.57元3375,000元113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3.52256%2,207.63元4750,000元113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3.52467%4,417.91元5375,000元113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3.52467%2,208.95元6375,000元113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3.53723%2,216.83元7733,649元113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3.51067%4,304.43元8500,000元113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3.52178%2,942.86元9125,000元113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3.52256%735.88元10250,000元113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3.52467%1,472.64元11125,000元113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3.52467%736.32元12125,000元113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3.53723%738.94元利息合計:43,724.24元
附表二:請求之違約金違約金計息本金計息起訖時間年息至起訴前一日止違約金小計12,200,947元113年9月8日至清償日止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635.08元21,500,000元113年9月8日至清償日止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434.19元3375,000元113年9月8日至清償日止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108.57元4750,000元113年9月8日至清償日止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217.27元5375,000元113年9月8日至清償日止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108.64元6375,000元113年9月8日至清償日止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109.02元7733,649元113年9月8日至清償日止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211.69元8500,000元113年9月8日至清償日止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144.73元9125,000元113年9月8日至清償日止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36.19元10250,000元113年9月8日至清償日止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72.42元11125,000元113年9月8日至清償日止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36.21元12125,000元113年9月8日至清償日止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36.34元違約金合計:2,150.35元附表三:
請求項目新臺幣本金7,434,596元利息43,724.24元違約金2,150.35元合計7,480,471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