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2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蘇雄達
廖千緣 聲請人即參加人新觀念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采明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與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09年度上字第96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Ο九年度上字第九六七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九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分別為本院109年度上字第96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之當事人、參加人,其為釐清本案訴訟程序之進行及筆錄記載之正確性,保障其法律上利益,請交付主文第一項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呂綺珍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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