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3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3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理人 朱志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台光
吳竹英
一、債務人李台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玖萬貳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李台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竹英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