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42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賴旺辰 債務人 施秀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賴旺辰為就讀國立聯合大學,於民國(下同
)96年邀同債務人施秀佳、案外人 賴穎賢 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98,839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
102年10月29日)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即連帶保證人賴穎賢於97年5月12日死亡,
其繼承人 賴旻君 、 賴郁君 、賴旺辰、 賴劉完 、 賴憲慧 、 賴秀芬 、 賴錚範 、 賴秀姿 、 賴穎毅 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詎債務人賴旺辰、施秀佳等自應還日
103年11月29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98,839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