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25號原告 鄭梅娣 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鮮于騏 等人間請求履行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等偕同原告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第二項則係請求將被繼承人 鮮于俊 於臺灣銀行帳號中之存款及孳息新臺幣(下同)950,341元,按原告六分之四、被告等各六分之一之比例分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系爭不動產之估價單、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相關證據到院,再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即633,561元【計算式:950,341元×4/6=633,561元】後,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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