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聲請人 林登賢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人欄所載「聲請人林登賢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應更正為「聲請人林登賢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邱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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