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8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淑惠 (原名 陳思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恩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聲請狀底簽章正本。
三、提出相對人劉恩廷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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