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償還金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76號原告 李易清 送達代收人 黃紀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煌仁林詩雅郭沛 任間請求償還金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4,9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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