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04號聲請人 郭登賢
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正本」。
(二)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狀陳報每月須支付母親 郭王秋枝 之扶養費2,973元,且扶養義務人共4人。請提出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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