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31號原告陸軍第八軍團五四工兵群代表人 陳家揚 訴訟代理人 黃怡綸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吳祥睿 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