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20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205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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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惠均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常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及執行業務所得債權,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及集保等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係設於新北市林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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