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7號原告 蔡繼中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被告 麥盛創
賴聰明 蘇達修 葉炳材 陳淑芳 翁少卉 柯登陳東宏趙錦姿 柯致宇 賴羿全 王月品 陳淑蕙 張淑惠 陳淑英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王憲義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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