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原小字第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原小字第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許孟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分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並自民國一○七年八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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