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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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子翔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109年度偵字第6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子翔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蔣子翔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蔣子翔自白犯罪(本院卷第451頁),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由受命法官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至於同案之林萬祥等其他被告共3人,則由本院按通常程序予以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黃鳳岐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