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怡君
洪秀蘭
林怡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楊家寧 律師被告 黃稚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稚元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林怡君、洪秀蘭、林怡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陳錦雯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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