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蔣忠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定亞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件:
一、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420元,即按本件債權人12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13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4,420元【計算式:(12+1)X10X34=4,420元】。
二、聲請人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列舉之聲請前兩年必要支出項目(水電瓦斯費、生活必須費用、三餐費用、郵資等),均係聲請人個人支出抑或包含為他人支出?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健保費等支出?並應提出上開各項必要支出完整之證明文件即自99年12月起至101年12月止。
四、請提出現居住房屋之租賃契約及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以及聲請更生前兩年租賃房屋契約及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說明現居住地之家庭成員狀況?
五、請說明聲請人現任職於何處?每月可得薪資數額為何?並提在職證明文件及每月受領薪資證明文件。另應提出生請更生前兩年薪資明細單及每月受領薪資證明文件,如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請說明 蔣萬山 之法定扶養義務人有幾?並就 蔣照英 無扶養能力之情形提出具體說明?及提出蔣照英99年、100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聲請人及受扶養權利人 蔣萬三 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八、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九、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