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 盧夏照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 律師被告 李恆菊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0,020元【計算式:902×510=4600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李恆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劉家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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