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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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妍芊被告呂芯妍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張欽昌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呂芯妍告訴被告温妍芊傷害犯行,公訴意旨認被告温妍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告訴人温妍芊告訴被告呂芯妍傷害及毀損犯行,公訴意旨認被告呂芯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前揭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即被告呂芯妍、温妍芊間於民國110年2月23日成立調解,並皆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紀錄表、準備程序筆錄、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第50頁、第57頁至第59頁),依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張智玲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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