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783號
109年度聲再字第784號109年度聲再字第785號109年度聲再字第786號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09年7月28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38號、第339號、第340號、第34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內容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而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可認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再審聲請人之聲明及理由詳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理由,僅泛言已目前生活困難、無業且無收入,且已提出證據,而本院並未裁定其有不符訴訟救助之事由,顯未合法云云,惟原確定裁定係以再審聲請人未依法表明再審事由,再審聲請為不合法而駁回,聲請人聲請意旨與原確定裁定內容顯然無涉。參以聲請人復未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其他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顯然違反者等情,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聲請人已就原確定裁定合法表明聲請再審之理由。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佳薇
法官溫祖明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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