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7號原告 林幸女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 律師被告 陳願丞
居高雄鳳山○○00000○00○○○轉部隊長上列被告因民國一一0年度交簡字第一五六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陳品謙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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