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74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蕭朱乾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7月26日與債權人訂立借款契約,借款270,000元,借款期間為1月1期,總計36期,利率以年利率百分之19.998計息,按月攤還本息,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需依借款契約第6條約定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繳納本件借款本息至94年8月22日後即未續繳本息,其積欠之本金為26,783元,依借款契約第19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至此,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積欠之本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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