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33號

原告 王俊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竑網具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3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足裁判費,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黃意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