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73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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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7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273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林森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3年9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1萬元,約定年利率百分之15,本息自撥款日起,一月一期,分48期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借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債務人僅繳款本息至100年4月19日後即未再予履約,其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其現積欠金額為97,747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二)綜上所述,債務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