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子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子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詹子陞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加重竊盜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詹子陞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各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併此陳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劉敏芳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附表:受刑人詹子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竊盜│加重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6.03.28│107.04.24│106.03.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年度案號│266號│871號│1179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6年度簡字第481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77號│108年度上易字第37號││審││││││├─────────┼───────────┼───────────┼───────────┤││判決日期│106.07.31│108.03.20│108.03.26│││││││├─┼─────────┼───────────┼───────────┼───────────┤│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6年度簡字第481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77號│108年度上易字第37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4.26│108.03.20│108.03.26││││(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138號(已執畢)│606號│169號(編號3、4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附表:受刑人詹子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03.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年度案號│1179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37號││││審││││││├─────────┼───────────┼───────────┼───────────┤││判決日期│108.03.26│││││││││├─┼─────────┼───────────┼───────────┼───────────┤│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3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3.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169號(編號3、4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