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03號聲請人昆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廷 代理人 貢振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鍾惠萍┌─────────────────────────────────────┐│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通盤國際企│華南商業銀│103年2月15日│110,448元│KD0000000││││業有限公司│行雙和分行│││││├───┼─────┼─────┼──────┼─────┼─────┼──┤│002│通盤國際企│華南商業銀│103年3月20日│5,522元│KD0000000││││業有限公司│行雙和分行│││││├───┼─────┼─────┼──────┼─────┼─────┼──┤│003│垚盤實業有│華南商業銀│103年2月15日│222,072元│KD0000000││││限公司│行雙和分行│││││├───┼─────┼─────┼──────┼─────┼─────┼──┤│004│垚盤實業有│華南商業銀│103年3月20日│11,104元│KD0000000││││限公司│行雙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