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00000000.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法官鍾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素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00000000.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法官鍾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