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6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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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6184號
原   告 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雲林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
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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