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6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6118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丙○○、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零伍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陸萬零捌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零叁佰玖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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