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6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6834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侯順堂

朱濬哲

被告 方浩鼎 (原名: 方士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一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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