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6834號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侯順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一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陳鳳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6834號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侯順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一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