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5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文鍾 即 黃華鑑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文杰 即黃華鑑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奕瑄 即黃華鑑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吳瑞珍 即黃華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黃華鑑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伍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