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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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5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俊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零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貳仟貳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伍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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