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385號聲請人功軒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掛失止付通知之權利人為房建辰,並非聲請人,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