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92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徐志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仲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
二、被告李仲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委任徐志誠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