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556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55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審易字第5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靜梅書記官郭怡君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緣乙○○前於民國86至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606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17286號、88年度毒偵字第13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91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684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經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出所,迄90年4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刑責部分則經本院以89年度壢簡字第6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經執行完畢;又於92、93年間分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各以93年度訴字第554號、93年度訴字第202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年確定,經入監接續執行,於95年6月8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95年8月1日假釋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另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90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7年2月
2日期滿執行完畢;再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5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甫於98年9月4日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12月27日20時許,在設於桃園縣桃園市之某公園,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28)日19時30分許,在其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街○○巷○弄○○號3樓之住處,因另案遭警緝獲採尿送驗,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刑事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