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9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自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孫源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0年度偵字第18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自富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明治巧克力壹條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自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犯罪前科紀錄,猶不知悔改,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僅因一時貪念,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對他人財產安全顯然已生危害,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衡量其所竊取之財物價值、被告之智識程度(被告自 陳國中 畢業)、生活狀況(被告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食用完畢之明治巧克力1條,係被告所竊得之財物,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竊得之明治巧克力
1條,已返還被害人 吳瑞芬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爰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簡易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翊洳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897號被告王自富男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自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110年2月18日11時28分許,在宜蘭縣○○鎮○○路0○0號全家超商內,趁店員疏於看管財物之際,以徒手之方式竊取商店內之商品明治巧克力2條(價值新台幣98元),得手後未結帳即離開賣場,經店長吳瑞芬盤點發覺短缺,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吳瑞芬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經傳訊被告王自富於偵查中雖未到庭陳述,然上揭竊盜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自富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據告訴人吳瑞芬於警詢中指述綦詳,並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翻拍照片7張、現場蒐證照片2張在卷可證,綜上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檢察官孫源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乃卉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另如未和解,告訴人亦得於未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未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