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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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勞上易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11號上訴人海軍左營高爾夫球場法定代理人 張鳳強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附帶上訴人 邱呂春葉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1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洪能超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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