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聰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3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聰典所犯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其中關於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李聰典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9年度嘉簡字第1019、1376號、99年度訴字第
254、469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5月25日裁定,准就前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惟就併科罰金部分,漏未裁定,爰就併科罰金之定應執行刑部分為補充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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