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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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76號原告 許志仁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 律師被告 朱芳雨
鄭麗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朱芳雨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566,260元及自民事調解聲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鄭麗金應給付原告492,410元及自民事調解聲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核定為3,058,67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然原告係以一狀紙同時聲請調解及起訴,待調解不成立再按本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續為訴訟之進行,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原告應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亭嘉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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