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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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7150號債權人 吳金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真旺國際食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釋明請求聲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依據為何?㈢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