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7146號債權人 吳靜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熊敏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熊敏雄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
㈡請補聲請狀所述代墊款證明正本及匯款証明文件正本。
㈢請補聲請人吳靜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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