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7147號債權人 吳靜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昌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因請求標的為新臺幣陸拾玖萬元
,惟請求原因事實欄則稱係借款新臺幣陸拾萬元,二者不一,請確認之。另依民法第207條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是倘上開超過新臺幣陸拾萬元之部分為利息,則該部分依法應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若有特別約定,請併釋明之)㈡釋明利息90000元之計算標準。
㈢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江昌旭之證明文件(存證信函掛號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