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41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7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95年度除字第34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6NZ0000000-0││1│7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6NZ000000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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